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激励,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评选表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具体为:对选址在设区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自治区与设区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对选址在设区市所属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由自治区与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全区各级政府、园区。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三)招商引资项目。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项目及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指导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2.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3.经自治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第二章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
第四条自治区对各设区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
第五条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措施及标准为:
(一)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设区市,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650万元、550万元、450万元、35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补充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二)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设区市,自治区一次性分别奖励建设用地指标1000亩、800亩、600亩、500亩、300亩、100亩,补充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暂停、限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形的除外。
(三)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设区市,在自治区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领域,由其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
(四)对连续3年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设区市,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五)对年度利用外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设区市,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补充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经费。
(六)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记二等功评选表彰活动。具体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商自治区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制定评选表彰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会同自治区绩效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单位建立考评工作机制和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实施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三章 招商引资项目激励
第七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为:
(一)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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