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抓《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的重大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鼓励以商招商、中介招商、专业招商、委托代理招商、有序招商,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以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按项目产业类别,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给予奖励。
(二)分级奖励的原则。经审核确定的奖励金额,结合财政管理体制、税源结构情况,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1:3:6的比例分级承担进行奖励;对省直管县,由省、县按1:9的比例分级承担进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本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的项目分别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一)奖励对象系指为招商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并经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二)公务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公务员和党员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奖励条件
凡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必须是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招商引资项目库中的项目;
(三)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省外(国外、境外)资金;
(四)在省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煤矿项目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五)已通过竣工验收,正式投产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
(六)申领奖励的项目,应是正式投产运营一年内的项目;
(七)产业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2000万元以上(引进国外、境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八)凡超出项目备案或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对引资人不再予以奖励;
(九)BT模式和捐资项目,不属奖励范围;
(十)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
(十一)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四、奖励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二)第二产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500万元。
(三)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内民企500强企业到我省投资兴办的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除按本办法第四条(一)、(二)项给予奖励外,分别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如引进企业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或三项条件的,以高限进行奖励)。
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五、奖励资金来源
经审核确定的奖励金额,由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按应承担比例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六、引资人申报及认定
(一)为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办理引资事务的引资人,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前,凭以下材料到项目所属县(市、区、特区)投资促进部门领取并填写《贵州省招商项目引资人申报登记表》,办理引资人申报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投资者、招商受益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人,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三)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七、奖励项目认定
(一)项目投产经营认定
以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为依据进行认定。
(二)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
项目竣工投产经营后,引资人以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向项目所属县(市、区、特区)投资促进部门申请对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认定。
八、奖励申领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完成申报登记手续的引资人,在所引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后,由引资人到项目所属县(市、区、特区)投资促进部门领取《贵州省招商项目引资人奖励申领表》,按照表式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者及招商受益者、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投资促进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二)引资人将《贵州省招商项目引资人奖励申领表》及下列材料一同报项目所属市(州)投资促进部门进行初审后,统一报省投资促进局审定。
1、《贵州省招商项目引资人申报登记表》;
2、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及项目投产经营证明(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
5、招商受益方出具的证明;
6、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另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州)投资促进部门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初审的项目及引资人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上报省投资促进局。
九、奖励兑现
(一)省投资促进局受理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省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作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对审核同意拟奖励的项目及引资人名单、奖励金额等在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
(二)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省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奖励项目及引资人名单、奖励金额及本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承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资金及省财政资金拨付到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县(市、区、特区,含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县(市、区、特区)投资促进部门,并由投资促进部门对奖励资金设立专账管理。
(三)县(市、区、特区)投资促进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引资人兑付奖励资金。
(四)引资人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引资人团队自行商议。
(五)奖励资金须由引资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在公示后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引资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引资人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十、奖励工作的管理
(一)省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工作由省投资促进局负责。
(二)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要确保政府奖励的资金来源。
十一、附则
(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二)本办法由贵州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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