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就《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创新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4-01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中发〔2021〕22号),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发展,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创新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现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305号令),就《若干措施》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限: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含)内。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23号综合办公楼B108室(邮政编码:51805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若干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xgc@qh.sz.gov.c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中发〔2021〕22号)《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推动港澳青年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聚集发展,促进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前海港澳青年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港澳青年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港澳青年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 除本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适用主体之外,申请港澳青年专项资金的机构(含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在上述机构全职工作的个人(实习除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
(二)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三)申请扶持时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四)申请扶持时个人不得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且不得在截至申请扶持之日五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
第五条 同时符合本措施及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六条 港澳青年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超过当年港澳青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七条 港澳青年专项资金应当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报绩效目标,作为港澳青年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开展港澳青年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现代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等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扶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
第二章 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载体发展
第九条 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以培育、孵化和推动港澳青年创业企业集聚发展为宗旨,具备一定物理空间、配套设施,具备管理机构及服务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业园区,可向前海管理局申请为前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园区:
(一)园区属于前海管理局或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3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于租赁物业的,要求剩余租赁合同期5年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二)办公或研发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
(三)园区产业定位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四)建立完善的网络通讯,具备可供入驻企业使用的公共服务配套面积;
(五)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均在前海合作区;
(六)园区专职运营管理人员5人以上,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生活服务;
(七)园区入驻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不少于60%;
(八)园区港澳青年创业载体运营企业和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已租赁面积不低于园区可出租的产业办公或研发用房总面积的60%。
第十条 前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园区内的港澳青年创业载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申请时达到每100平方米1个全职工作港澳青年标准的,分别给予众创载体、孵化载体、加速载体运营企业每年35万、75万、100万的扶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申请时达到每50平方米1个全职工作港澳青年标准的,分别给予众创载体、孵化载体、加速载体运营企业每年70万、150万、200万的扶持。同一港澳青年创业载体运营企业扶持不超过三年:
(一)申请当年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创业载体,详见附件;
(二)已被认定上述(一)的创业载体,申请当年在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考核中获得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十一条 港澳青年创业载体运营企业或关联方(含公司制及合伙制)通过直接投资、提供担保、质押等融资服务,促成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成功获得社会融资的,给予创业载体运营企业融资额3%的融资奖励,单次融资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全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于促成同一港澳青年创办企业获得融资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
第十二条 前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园区内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每年对其实际产生的租金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每家企业享受扶持最高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三条 港澳青年持有成立一年以上、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前海机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给予创业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鼓励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积极参加境内知名行业展会,对参加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及各区政府,以及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展会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按实际场租费、展品运输费、展位搭建费的20%的比例给予参展补贴。每家企业单个展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参展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给予12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一次性给予6万元资助。
第四章 支持港澳青年实习就业
第十六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实习的港澳青年,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给予实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的港澳青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其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的30%给予生活补贴,博士不超过10000元/月、硕士不超过7000元/月、学士不超过5000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对聘用港澳青年的机构,按上一年度用人机构聘用的港澳青年工资薪金所得10%,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给予用人机构用人奖励,每聘用一名港澳青年给予机构的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聘用港澳青年达到100人以上的用人机构,一次性叠加奖励20万元。申请当年已享受第十条资助的载体运营企业,不得再申请此项资助。
第十九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提供金融、会计、税务、法律、航运、建筑工程、教育医疗等专业服务,取得相关港澳或内地执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取得多个执业资格的,最高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 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与香港高校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对香港高校选派的博士后合作导师给予每年8万元补贴,每名博士后只能申报1名合作导师。
经前海管理局备案,由香港高校招收并派驻到前海合作区开展研究的全职在站博士后,按每人每月15000元给予科研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享受补贴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在站博士后需为港澳居民。
第五章 支持举办前海粤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赛事
第二十一条 对前海管理局组织的粤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创业项目给予资助。大赛设立分赛区奖和总决赛奖,分赛区获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总决赛获奖项目在前海注册并实际经营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等次、数额按照当年大赛方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承办前海粤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赛事香港、澳门、台湾分赛区赛事的机构,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第六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措施规定的条件,在申报公告中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前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园区申报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前海管理局根据第九条的条件,每年对园区进行认定,并对认定满一年的园区进行考核。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园区,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接受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园区资格。具体申报及考核方式通过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享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机构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扶持之日起,三年内不将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及税务关系迁离前海合作区。提前迁离的,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已取得前海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企业违反产业监管协议中关于物业持有、在地经营时限等核心条款约定的,自前海管理局发出违约提示函之日起,应按规定返还全部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二十八条 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和机构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三十条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若干措施规定的各项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同一申请主体不得同时享受本措施港澳青年创业载体和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相应资助。同一港澳青年创业载体只能由一个运营企业享受资助。一年内同一港澳青年创业载体运营企业可申报多个载体项目,最多不可超过3个。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措施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中发〔2021〕22号)确定的区域。
(二)本措施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报时,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前海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时前海合作区内经营场地面积按不低于企业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的核算值。
(三)本措施所称“租金”,是指租户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等其他费用。
(四)本措施所称“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台湾青年参照执行。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注册并有固定经营场所,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的企业。港澳青年以境外企业作为在前海注册企业股东的,其持有境外企业的股份比例经折算后直接持有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股份应不低于上述比例。
境外企业,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地区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港澳居民,是指中国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居民参照执行。
(五)本措施所称“港澳青年创业载体”,是指位于前海合作区内的港澳青年创业空间,包括众创载体、孵化载体、加速载体。其中,众创载体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创业企业和团队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70%;孵化载体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创业企业和团队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70%;加速载体面积不少于3000平米,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创业企业和团队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75%。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创业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本措施所称“港澳青年创业载体”运营企业,指的是港澳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在港澳地区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或青年社团组织等机构,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在前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合法运营且持有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众创载体、孵化载体、加速载体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六)关联方是指港澳青年创业载体运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或参股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相关主体,或由港澳青年创业载体发起设立的相关基金。
(七)本措施所称“全职”和“全职工作”,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与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报人的境外雇主与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派遣合同;
2.申报时,在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不同机构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出现中断情况的,不得合并计算)。
(八)本措施所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九)本措施所称“港澳专业人士”,是指港澳居民中取得港澳或内地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医师、教师、专业工程师、专业测量师、专业规划师、建筑师、导游、专利代理师、资产评估师、船长或轮机长以及取得其他港澳或内地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或者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中国精算师、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格证书之一的金融持证人才。
(十)本措施所称“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涉及资助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对本措施实施前已享受《<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7号)第十条第(一)款支持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第二十一条支持的港澳青年创业载体、第二十四条支持的大赛获奖企业及团队,依照原文件执行,不再享受本措施同类支持。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概念说明
各级政府单位认定的创业载体资质包括: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载体
1、经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认定的粤港澳大湾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2、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深圳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创业孵化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3、经宝安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及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经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载体
1、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3、经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载体
1、经国家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备案的国家众创空间、经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广东省众创空间、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3、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认定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4、经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南山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5、经宝安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宝安区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注:以各级部门每年开展认定的实际情况为准。